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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司法局社会服务承诺
( 2005-05-25 00:51:23 )


(一)强化素质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执法清廉,秉公办事,无私奉献。

    2、增强宗旨观念、群众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吃请,不受礼,不徇私舞弊。

    3、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当事人,真诚为群众服务。

    4、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

    5、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免费解答咨询、免费代书、免费代理。

    6、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内每人至少办1~2件法律援助案件(公证援助事项),并提倡多办。对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做到优先代理,优先办证。

    (三)限期服务

    7、律师受理案件时间一般在3~5日内作出是否代理的答复,不能代理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

    8、办理公证一般在10日内出具公证书;提存公证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出具公证书; 现场监督公证要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出具公证书; 重大疑难公证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9、法律服务所审查修订合同一般不超过3日; 协办公证事项一般不超过7日。

    10、基层处理一般纠纷不超过10日;对于不能调处的重大疑难纠纷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

    (四)便民服务

    11、接待来访态度热情,解答咨询认真负责,属于服务范围的不得拒绝委托人的求助,不属于服务范围的耐心解释清楚。

    12、不拒绝代理标的小、收费低的案件。

    13、登门服务。对伤残人、老年人登门提供法律服务。公民在发生家庭、邻里等纠纷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登门调解服务。

    14、预约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法律援助时,服务的事项、方式、时间、地点可提前拨打电话预约。

    15、电话咨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进行法律咨询时,可拨打其所需要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的法律服务咨询电话。

    (五)深入普法

    16、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措施,实施法律进万家工程,把法律交给群众,强化依法维权意识。

    17、实施普法考核制度,让各级干部学法、懂法、执法和守法,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依法管理

    18、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方针,加强对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19、对劳教人员的奖惩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接受检察部门、社会各界及劳教人员的监督。

    20、对劳教人员的“两外”(所外执行、所外就医),

“三试”(试工、试农、试学),做到“四严”即严格条件、严格手续、严格程序、严格审批。

    21、依法做好劳教人员的收容、解教、履行手续,严格把关,不拖不误。

    22、劳教干警要严以律己,洁身自好,杜绝索贿、受贿、打骂体罚劳教人员的现象发生。

    (七)过错责任

    23、法律服务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给予严肃处理。

    24、法律服务人员因违法执业或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属法律服务机构负责赔偿或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过错责任。

    (八)服务收费

    25、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要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不收取代理费以外的其他钱物,更不准私自收案、收费和乱收费。

    (九)服务监督

    26、实行《服务质量评议卡》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法律服务所都要建立《服务质量评议卡》, 案(证)办结后,由当事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收费情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评议。

    27、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8、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8789721, 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对有署名的检举和举报,组织有关人员一一查处。      

潍坊市司法局劳教所文明执法承诺十条  

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方针,以“三心”(耐心、程信、细心)、“三象”(象父母、象老师、象医生)教育人、改造人。

二、廉洁勤政、爱岗敬业。警容严整,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三、对劳教人员的奖惩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接受检查部门、社会各界及劳教人员的监督。

四、劳教人员的“两外”(外执、外医)“三试”(试工、试学、试农),做到“四严”,既严格条件、严格手续、严格程序、严格审批。

五、依法做好劳教人员的收容、解救,履行手续,严格把关,不拖不误。

六、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百分考核”,根据表现,区别对待。实行课堂教学、集体劳动、集体就餐,给予法定自由。

七、劳教人员班组长、“民管会”成员的人用,有班组评议、中队研究、大队审查,管理珂审批,并定期考评、整顿。

八、生活服务站向劳教人员开放服务,允许按规定时见到小卖部购买物品、到小灶定菜,允许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家属来所同居,允许同家人通电话。

九、节假日安排劳教人员亲属来所会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

十、工作中的急办事项立说立行,缓办事项当日有回音,难办事项三日内答复,不扯皮、不推诿。

   

潍坊市律师实施“民心工程”十六项承诺

 

   为了积极有效地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民心工程”,进一步提高全市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市局制定了《潍坊市律师实施“民心工程”十六项承诺》。

  一、热爱党,热爱人民,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

  二、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接待当事人态度热情,解答法律咨询有法有据。属于律师服务范围的,不拒绝求助;不属于律师服务范围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四、执行职务中不讲究排场,不铺张浪费,不给委托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不借外出办案之机游山玩水。

  五、廉洁敬业,不徇私情,不接受委托人的请客送礼。  六、洁身自律,不谋私利,不要求委托人为自己办私事。

  七、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严格按司法部、财政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方法收取费用,不收取代理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八、不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九、不拒绝代理标的小、收费低的案件。

  十、接受委托和指派后,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不无故拖延时间,不给委托人误事。

  十一、严格代理权限,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不超越委托权限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十二、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三、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它法律事务的委托。

  十四、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不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常活动。

  十五、不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仲裁人员或其它执法人员请吃、送礼。

  十六、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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