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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湘源,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9月,在接受寿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潍坊市律师协会于2006年11月25日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2、姜龙波,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年至2005年在代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为原、被告双方代理,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潍坊市律师协会于2006年5月19日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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