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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潍青律师所,2007年6月,在一起工伤纠纷仲裁一案中,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潍坊市律师协会于2006年12月29日对其作出训诫行业处分。
2、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2005年12月,在一起经济纠纷一案中,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潍坊市律师协会于2006年12月29日对其作出训诫行业处分。
3、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以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形式多次为本所非律师人员违规执业提供便利。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九项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潍坊市律师协会于2006年8月17日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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